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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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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驰名商标

  1.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其涵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中国包含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司法认定是通过各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来认定,行政认定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案件,商标异议,答辩,争议等案件,附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两者认定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一样的。

  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免检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具体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年产最低规模。

  免检产品审定程序

  (一)凡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中国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其标志为圆形,中间有两个S形,“中国名牌”标志自2001年启用。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但2008年随着质检总局职能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名牌标志将被陆续禁用,最晚的将于2012年期满。届时,“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将走入历史。

  标志含义

  一、用象征经济发展指标的四个箭头图案,组合成汉字“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6张)

 

  的“名”字和“品评名牌”的“品”字,简洁、形象、直观地表达了“品评中国名牌”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宗旨。

  二、四个箭头还是四个向上腾飞的阿拉伯数字“1”字,形象、生动、丰富地象征着中国名牌评价的四个第一的品质标准;四大评价指标;四大核心理念和“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四项评价原则。

  三、标志中的一大四小五颗五角星象征着新世纪的“中国名牌”脱颖而出,并带动着中国企业不断创新、争创名牌的含义。五颗五角星正好吻合“五星级”的概念,在表达品质的同时,寓示着通过中国名牌战略的推进必将会带动中国经济的腾飞。

  四、四个箭头还是最好的“Best”和英文商业“Business”缩写字首“B”,直观地寓示着中国名牌的品格属性和商业特质。

  五、整体造型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图章样式,形象直观地表达了中国名牌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色彩上采取红、蓝两色为主色块。代表着社会主义特色的红色:象征着热烈、庄重和辉煌。代表着“ CHINA”瓷器景泰蓝色调的博大、深远的蓝色:既象征着中国的民族特色,又象征着世界和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大潮,象征着中国的名牌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正以稳健的步伐走向世界,走向灿烂辉煌的21世纪。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启用

  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但2008年随着质检总局职能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其中,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公布的493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2年9月有效期满。

  禁用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名牌标志将被陆续禁用,最晚的将于2012年期满。届时,“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将走入历史。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其中,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编辑本段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证书

 

  中国名牌证书产品称号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本段有效期

  现阶段,中国名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复评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

  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

  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质函[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

  

中国名牌表彰大会

 

  中国名牌表彰大会三年延长为五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

  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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